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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一、仲裁主体条件

    凡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因此,符合劳动纠纷诉讼主体条件的应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帮工、学徒等劳动者;

    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仲裁标的范围

劳动纠纷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①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上述诉讼主体条件,又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条件 

    劳动纠纷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处理纠纷,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劳动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具备法定的起诉讼条件。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

      它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

      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

      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说明。

凡是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五、仲裁、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分担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回执或受理通知书。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三)证明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原、被告、第三人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证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当事人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的相关证据;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3、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 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应增加产假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4、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 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5、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印来自仲裁案卷的材料应当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核对章。
    7、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均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包括证据清单)。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
    10、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1、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乔治国律师提醒:

如有法律问题,请尽量提供详尽的证据材料,当面咨询,以便能够得出比较客观公正的结论;电话咨询回复方案仅供参考,如和实际结果大相径庭,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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